医疗纠纷因新生儿突发呼吸窘迫死亡,医方延

年9月2日,原告双某超住进X市妇幼保健院,即将分娩。经检查,母婴均无大碍。然而,第二天下午,两个小时的剖腹产导致新生儿出现呼吸窘迫综合征。医院治疗后,男婴仍难以康复,最终于4日不治身亡。同时,双某超在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,共花费医疗费.33元。医院治疗1天,医药费.48元。此外,还有解剖和殡葬服务费元,病例复制费42元,鉴定费4.93万元。

本案原告认为妇幼保健院有过错,要求其承担50%的赔偿责任,共计.91元。一院需承担5%的赔偿责任,共计.59元。医院支付与死亡相关的多项费用,包括医疗费.81元、精神抚慰金和殡仪馆费用。

庭审中,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根据鉴定意见同意赔偿原告的法律损失。被告X医院提出多点抗辩,包括原告主张的赔偿总额有争议、5%的责任比例不公平、殡仪馆费用不予支持、精神上的损失等。慰问金不符合法律规定。

经鉴定,死去的男婴为一名足月婴儿,因呼吸窘迫综合征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。被告妇幼保健院的过错参与程度介于从属责任的30%至同等责任的50%之间。医院的过错参与仅占轻微的1%—5%的责任。

法院最终认定,医院均有一定责任,应各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。妇幼保健院应承担40%的责任,并赔偿原告程某山、双某超.73元;医院应承担40%的责任,并赔偿原告程某山、双某超.02元。对于精神抚慰金,法院酌情支持3万元。

虽然案件已经宣判,但还存在一些疑问。首先,妇幼保健院为何迟报家属,未采取有效措施,延误了最佳救治时间,需要认真调查了解。其次,对于一院过错参与度低,是否有合理的解释和辩护?最后,此次事件对公众医疗信任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影响,值得我们深思和反思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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