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疗纠纷因颈椎病行手术治疗时损伤脊髓,医

一.原告诉求

杨某于年12月10日“右上肢麻木,伴双下肢无力2月”至被告处就诊,被告以颈椎病将原告收治入院。初步诊断:颈部脊髓损伤;颈椎管狭窄症(颈5-颈7);脊髓型颈椎病;颈椎间盘突出症(颈5/颈6、颈6/颈7);左侧胫腓骨骨折术后。

入院进行相关检查后,年12月12日10点8分,被告在全麻状态下为原告行“经前路颈5/颈6椎间盘摘除”,年12月12日13时8分手术结束。术后原告出现双下肢活动不能,年12月20日,经被告康复科会诊后建议给予原告康复治疗。直至本案诉讼之日,医院处进行治疗。

二.医方观点

被告按照医疗规范为原告治疗,原告在术后出现四肢感觉运动障碍属于医疗并发症。

三.鉴定意见

市一院为杨某提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;市一院的医疗行为与杨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市一院承担同等责任,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0%。市一院已尽到了说明告知义务,但存在病情告知措辞不严谨的不足。具体为:不应写成“手术中损伤脊髓、神经根的事件完全不能避免”,应为“手术中损伤脊髓、神经根的事件不能完全避免”。杨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伤残。

四.医疗过错分析

被告选择“颈椎前路手术”的手术方式,存在手术术式选择不妥当的过错。原告手术后次晨诉四肢运动障碍,双下肢活动不能,查体提示双下肢肌力0级。此时,应立即行MRI检查来判断是否有手术并发症“脊髓损伤”。被告存在术后检查不及时的过错。

原告术后出现“四肢运动障碍,双下肢活动不能,查体提示双下肢肌力0级”的症状和体征时,被告判断为“脊髓缺血再灌注损伤”,缺乏相应的客观检查依据支持。未立即行补救手术“颈椎后路手术”。被告存在过错。被告已尽到了说明告知义务,但存在病情告知措辞不严谨的不足。

被告对于颈椎病诊断不完善,未诊断出颈椎4/5存在突出症;被告对于“脊髓缺血再灌注损伤”的诊断主观判断基本符合,但缺乏客观依据的支持;被告选择前路手术无过错,但对于椎管前方致压物广泛、脊髓前方和后方均受压并且压迫过重、前入路减压风险较大的患者。根据原告的病情,选择后入路更妥当,故被告术式选择不妥当。

原告入院确诊为脊髓型颈椎病,对于症状呈进行性加重的患者应该及早手术治疗,原告随着病情加重有手术适应症;被告尽到了说明告知义务,但前入路手术知情同意书存在笔误,故存在病情告知措辞不严谨的不足;原告术后出现水肿情况后,被告核磁共振影像学检查次数不够,MRI检查不及时,术后两周椎管狭窄、脊髓损伤没有明显改善则是椎管狭窄所致,应及时做补救手术。

五.庭审意见

综合考虑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、告知措辞不严谨的不足以及原告病情的复杂性,被告应当承担50%的责任为宜,精神损害抚慰金元。

六.法院判决

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,被告x医院向原告杨某赔偿其因此次损伤造成的损失.8元;精神损害抚慰金元。合计.8元。

#医患关系#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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