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疗律师医院如何要求支付医药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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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经过:赵医院就医。某医院入院单显示:病人赵甲,男,父亲赵某某,母亲杨某,入院时间为年6月5日。某医院的出院小结显示,病人赵甲于年6月5日入院,于年7月22日出院,入院诊断:重症肺炎、脓毒血症、免疫功能素乱、感染性噬血细胞综合;出院诊断为:重症肺炎、脓毒血症、免疫功能素乱、感染性噬血细胞综合征电解质素乱、继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。某医院病人费用清单显示,病人赵甲住院日期自年6月5日至年6月30日日,总费用为79,.21元。年7月22日被告赵某某出具书面材料记载“医院住院费用总记17,元壹万柒仟玖佰陆拾柒圆整实际欠费.44”,并在“还款承诺书(偿还计划)”一栏记载“还钱日期年10月1日”。此后,原告多次通过向被告赵某某邮寄书面催款通知,但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款项。

法院判决:一、被告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医院医疗费15,.40元;二、被告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医院逾期付款利息(以15,.40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,自年10月2日计算至年8月19日;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,自年8月2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)。

法理分析: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根据原告提供的入院单显示,被告赵某某之子因病至原告处就医,原告为被告之子提供医疗服务,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,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

郝小青律师

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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